免征增值税的业务无需开具普通发票对吗

2023-11-14 12:54 159 浏览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免税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免税的,确切的说,增值税发票和是否免税没有关系,是否免税是根据所经营的项目和该单位的类别来决定是否免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免征增值税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免征增值税企业如果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属于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免税的。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税款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发票为什么能抵税是基于中国不重复征税和在流转中征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流转税,在流转的每个环节征收,那么在后一征收环节就会有该货物在前一环节已征收的税金,那么基于政策就要抵减已税款。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免税。 扩展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 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

未开票收入不需要做账,申报纳税吗?错 错 错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因视同销售,购买方不要发票等原因取得未开票收入,那么对于这些未开票收入,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和申报呢?对于未开票收入又有哪些常见误区呢?

一、取得未开票收入的情形及相应的账务处理
1、因视同销售取得的未开票收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对外无偿赠送或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等视同销售行为而取得的未开票收入。
举个例子:2020年12月,某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成本20万,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50万。
会计处理: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2、从事电商业务等客户不要求开票且可以不开票的业务取得的未开票收入
需要注意一点,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虽然客户没有索要发票,但是也要依法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又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举个例子: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网上电商业务,主要销售儿童服装,2020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为236万,全部没有开具发票。
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成本。

3、公司代扣员工个税取得的税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收入
企业作为员工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税局不然公司白干活,户给企业返还部分手续费,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收入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需要按照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取得的未开票收入按照正常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及增值税,结转成本,和开票收入账务处理一样。

二、取得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
企业取得的未开票收入也要如实申报纳税,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就属于偷逃税款,面临的将是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1、 一般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申报
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未开票收入应填写增值税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栏次,如实填写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申报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等。

3、 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又开具了发票
如果企业对未开票收入已经申报,但是日后购买方又要求开具发票,则应该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
三、与未开票收入相关的常见误区
1、 认为不开票就不需要做账,不需要申报收入?
错误。未开票收入也要如实做账,申报纳税,否则企业就是在偷税漏税。

2、 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错误。免征增值税项目只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开具发票。
3、 超出经营范围就不能开票?
错误。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日趋多元化,在主营业务范围之外,或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只要发生业务真实,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均可以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要依法开具发票,对于取得额未开票收入也要如实申报纳税。

增值税“免征、免税”,傻傻不分!!

增值税“免征、免税”,傻傻不分!
免征、免税,都是增值税优惠政策
既然是优惠政策,所以,首先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应税项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就没增值税什么事。比如:老板在群里发了个红包,你抢到了。这个不用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已经极少了。
免征
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免征是在销售环节“有税免征”。
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是要注明税率计算销项税的。
正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销项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就得按3%体现销项税。
会计记账,先要反应“增值税销项税“,等增值税申报后将销项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举个例子:
公司A(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发生含税销售10.3万,开具发票的销项税为0.3万元,当月确认的收入为10万元,销项税转入“营业外收入”0.3万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看,由于“免征”,公司A好像是享受了优惠0.3万元。
真是这样吗?
不一定。
按政策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上述销售对应的进项税有0.2万元,那么,公司实际享受的优惠仅为0.1万元。
如果由于公司由于采购固定资产(比如生产设备)有大额进项税,那么实际优惠金额就变成0了。
如果进一步考虑,由于是免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下游无法抵扣。那么,下游由于无法抵扣而会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作出折让。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免征”反而导致公司产生损失
此时,公司就要放弃免征。
免税
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不允许抵扣。
比如,2020年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是在销售环节“无税免征”。
与“免征”最大的区别是:免征有税、免税无税
什么意思?
这个还是体现在“开票环节”。
免税业务开票时,在“税率”一样为“免税”,税额为0。

也就是说,免税行为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价税不分离。
上述A公司发生含税销售10.3万,会计需要全部确认为收入,不体现销项税。
因此,免税优惠在会计上也就没有单独反映。
免税与免征一样:
1)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同时,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下游无法抵扣
也因此,免征可能出现的“损失”,“免税”一样会出现
当发现免税反而出现损失时,公司可以放弃“免税”吗?
可以。
但是,相关政策导致操作上有点儿复杂,没有一点专业功底,还真不好搞。
具体《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见附件。
小结
免征、免税优惠运用得当能减少税负,运用不当反而增加税负,甚至导致损失。
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综上可知:
1、放弃免税适用的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放弃免税适用的征税对象:销售货物、应税劳务。
3、放弃免税后的要求:
1)只明确放弃免税,并不包括放弃减税;
2)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某一销售对象放弃免税。
该纳税人的所有免税项目,均应放弃免税。
4、放弃免税时的程序。书面声明上报备案、备案次月按规纳税。127号更为重要的潜台词,应享受而不享受的,即视为放弃,就必须备案。
但是,自2020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9号公告改变了规则,应享受不享受的,不视为放弃,可以延续应税,可以随时选择免税;选择免税后,再放弃免税而应税的,才属于放弃免税权,且只能在36个月后才可选择免税。
5、放弃后的进项抵扣。免税期内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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