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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年开票金额上限是500万元,如果超过500万元,就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征收(也就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的月销售收入乘以适用征收率得出应纳税额。纳税人每月按核定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按要求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完善是指增值税的销项税、进项税、应交税不能正确核算。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月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二、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下同);“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货物年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对上述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他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由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单位和纳税行为不频繁的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
小规模开票一张限额是500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正常开具的税票为500万元只要是不超过这个数就可以开的。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扩展资料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超额了,只能按照规定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了。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销售额,既包括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也包括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是不开发票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无票销售、开票销售(包括普票、专票),连续12个月不超过500万即可,超过500万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500万。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